机构代码:8072432699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嘉处〔2021〕142021001277 号
当事人:阿里巴巴俪人购(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12356647G
住址:上海市嘉定区嘉朱公路 2333 号 4 幢
法定代表人:张锐
经查,当事人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嘉食药 监械经营许 20182002 号,经营场所: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嘉朱公路 2333 号 4 幢二层 A 区 01,库房地址: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嘉朱公路 2333 号 4 幢二层 A 区 0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号:沪嘉食药 监械经营备 20180009 号,经营场所: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嘉朱公路 2333 号 4 幢二层 A 区 01,库房地址: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嘉朱公路 2333 号 4 幢二层 A 区 01)。库房(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嘉朱公路 2333 号 4 幢二层 A 区 01)已改为会议室,该场所内有会议桌一个、椅子十余把、投影 仪、幕布各一及荣誉墙。 另查,当事人所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张锐,登 记日期 2021 年 9 月 2 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 备案凭证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邱涛。上述证件法定代表人不一致。 2021 年 10 月 15 日,当事人递交了整改情况说明及照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 械经营备案凭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委托书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3.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对当事人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承认库房地址已改为会议室。
2021 年 11 月 30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嘉罚告〔2021〕142021001277 号), 告知当事人拟作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 辩意见。 当事人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 第 2页共 2页 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 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的规定。 当事人未及时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 及时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
当事人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 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 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及时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 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 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论述,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 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恢复原许可库房,同时给予警告并处罚 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 至本市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