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6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各级医保部门实施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各级医保、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医保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省本级具体执行,按规定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补助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下达拨付补助资金等。
市县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医保局参照上年度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规模,研究提出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确保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对省医保局提报的预算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送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五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医保局组织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调整的前置条件。
第六条 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医疗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七条 补助资金对下转移支付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工作因素、绩效因素等。其中: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常住人口数、医疗保障人数、县(市、区)数量、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定点药店数量、医保基金收支规模、人均财政支出水平等;工作因素主要包括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与稽核能力提升、药品耗材招标采购与价格监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支付方式改革、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统筹层次、落实待遇清单制度等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专项任务;绩效因素主要包括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成效、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医疗保障行风评价结果、重点改革推进成效等。
年度资金分配涉及的基础因素、工作因素、绩效因素具体内容和权重,由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相关规划确定,原则上基础因素和工作因素占80%左右,绩效因素占20%左右。
省本级使用的补助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实行项目制管理。
第八条 省级医保、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各市医保、财政部门接到省级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细化分配至县(市、区)、项目实施单位。
各县(市、区)医保、财政部门接到上级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细化分配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信息化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相关立项审批程序。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医保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和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市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自评,市级汇总形成本辖区内绩效自评报告,并报送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级将组织开展复核及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因违规使用补助资金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市,省级分配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时将取消其绩效因素。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各级医保、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