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2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1年第100号)、《关于72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10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请切实加强属地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有关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特别是“被抽样单位”为云南省经营者的5个不合格化妆品(含4个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否认生产的不合格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各单位要加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宣贯力度,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三、有关案件查处情况请及时报省药监局。
附件:1.国家药监局关于2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1年 第100号).pdf
2.国家药监局关于72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101号).pdf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