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21年1月13日,国家药监局印发《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8号),明确了境内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可以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为此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试行)》(以下简称《沟通交流程序》)。
二、《沟通交流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沟通交流程序》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适用本交流程序:(一)申请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二)降低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三)降低申请人变更清单中确定的变更管理类别。
对于申请人自评认为属于重大变更的,无需申请沟通交流,可直接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
三、同一变更事项可否重复进行沟通交流?
答:药品注册管理事项的沟通交流申请,持有人可向省局办事大厅药品注册管理处窗口提交,省局按程序组织开展沟通交流,并将沟通交流意见反馈持有人。在没有新的研究资料及理由等情况下,原则上同一变更事项原则上只进行1次沟通交流,不再重复进行。
四、《沟通交流程序》是否收费?
答:沟通交流过程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