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监局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2021-12-28 167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药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为、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历时半年,自治区药监局组织对《宁夏回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为、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历时半年,自治区药监局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宁药监规发〔2020〕3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12月16日正式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宁药监规发〔2021〕4号)。

此次修订,主要是在2020年9月份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础上,增加了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部分,同时,对原《适用规则》《裁量基准》与新修订法律法规规定不符以及试行一年来发现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订工作历时半年,期间广泛听取了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经过专家论证、法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后形成定稿并正式印发。

新修订的《裁量基准》涉及行政处罚事项60项,其中,涉及药品(含疫苗)行政处罚事项28项,新增医疗器械行政处罚事项17项、化妆品行政处罚事项15项,设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适用处罚和从重处罚5个阶次,最大限度的体现了人本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

新修订的《适用规则》《裁量基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试行,对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工作,推动形成严格规范公平文明药品执法监管体系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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