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药监处罚〔2021〕Y102 号
当事人:山东圣鲁制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678104460B
住所:泗水县泗河办泗河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颜廷生
2021 年 7 月 28 日,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从厦门 思明闽都医院有限公司抽取 20 盒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标示生 产企业:山东圣鲁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101021;规格:5ml:0.1g; 包装规格:5 支/盒,下同)用于福建省级药品抽验。经厦门市 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及复验,你公司生产销售的盐酸 利多卡因注射液“渗透压摩尔浓度”项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 定。 我局现场送达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 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取证,同时下达《责令 改正通知书》。经查,你公司 2021 年 1 月生产并入库盐酸利多 卡因注射液 22080 盒,2021 年 5 月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药品 销售总价为 25920.00 元,故该批次药品货值金额为 25920.00 元。你公司主动召回 13058 盒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其中用于 检验 53 盒,库存 13005 盒。召回药品总价为 13506.00 元,故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 2页共 3页 你公司违法所得为 12414.00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你公司证照和授权委托书、药品再 注册批件、检验报告书、《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批生产记录、 检验记录、成品接收记录、销售记录、销售发票、银行回单、《药 品召回通知单》《药品召回告知函》、成品货位卡(召回)、《召 回情况说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及你公司提交 的相关说明文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1年12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 (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你公司生产 销售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判定为“劣药”,你公司生产销售劣 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 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 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 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 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 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 可证”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山 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山东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和《山东省 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批号:2101021)13005盒。 2.没收违法所得12414.00元。 3.并处罚款130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1312414.00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 款缴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农、建、中四大银行均可)。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 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