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中西医结合,鼓励西医学习中医,推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在临床的广泛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上海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取得临床类别、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执业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三、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开展哪些中医诊疗活动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或委托举办的不少于2年的西医学习中医系统学习培训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在其原执业范围内从事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相同的中医诊疗活动。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举办的专项中医医疗技术培训班,并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通过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开展专项中医药技术。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医疗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应用全国性专业学术组织制定的本专业临床诊疗规范或指南推荐的单味中药饮片。
四、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如何具备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条件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过中医药相关教育或培训且考核合格的,通过相关程序登记或授权,根据其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开展与其原执业范围相关的中医诊疗活动。
五、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后续培训要求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当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与技术水平。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0个二类学分的中医药相关继续教育项目。
六、《上海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上海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自文件发布日起一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