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已要求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涉及的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5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监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