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助售药机是药品零售企业为方便群众购药,而设置的无人值守售药设施。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题教育开展以来,自治区药监局坚持问题导向,综合研判药品经营企业反映问题、基层监管部门工作需要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等因素,将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不规范问题纳入问题清单,确定了“利用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监管政策研究”调研题目,成立专题调研组研究解决。调研组通过制作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调研成果推演讨论、征求意见等环节,形成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药品零售企业负责对设置的自助售药机进行管理,对利用自助售药机销售的药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的自助售药机,仅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并符合与企业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具备温度自动监测调控记录功能、能够打印销售凭证等13项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利用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相关经营活动符合规定。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利用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设置自助售药机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自助售药机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对于药品零售企业利用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行为,不符合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在全区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药品零售企业已经设置的自助售药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指导意见要求的,督促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同时,指导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明确监管责任,细化工作程序和标准,建立健全利用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长效监管机制,规范相关药品零售行为,保证药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