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3〕16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省直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时间、材料上报时间和地点
评审时间(正高答辩):9月15日上午8:30。
材料报送时间:9月6日-10日,逾期不予受理。
材料报送地点:哈尔滨友谊宫(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63号)。
二、申报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一式两份,边境、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右上方必需加盖“边境”“基层”章。
(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评审表》原件。同级改职人员需提供改职前的资格证书和《评审表》原件,并在《评审表》的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
(三)对2002年(毕业时间)起已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可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自动获取学信网学历学位信息,无需提供证书原件(由单位负责核对),需提供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对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仍须提供证书原件或学历认证报告。
(四)事业单位人员申报主管药师的,需要提供聘用合同、被聘在岗1年以上的最后一次工资变动审批表和本年度工资晋升审批表等原件;申报副主任药师和主任药师的,需要提供聘用合同、被聘在岗连续5年以上(须含最后一年)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和本年度工资晋升审批表等原件。企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书》。
(五)反映本人任现职期间有关贡献、成果或业绩方面的材料。
(六)申报人员须提供网报后打印的《2023年度职称信息确认表》(个人签字确认,工作单位盖章)。
(七)同级改职、流动人员提供审查后的《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和《流动人员审查表》。
(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全部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无效。报送材料要求规范、齐全,《评审表》中的内容要填写清晰、准确、无漏项。
三、申报要求
(一)各相关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须根据岗位管理核定的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情况,研究制定推荐方案,由主管部门统筹把关,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
(二)各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申报人员的参评资格和评审材料进行逐一审核、严格把关,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三)任职资格、聘任时间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业绩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评审通过人员任职资格从2023年9月1日开始计算。
(四)专业技术人员现有本专业职称最高层级须达到评审标准规定的受聘年限。
(五)按照人社部和省人社厅关于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衔接机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并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具体按照省人社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其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22〕4号)中的《黑龙江省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省人社厅官网“职称评审”专栏查阅评价标准。
(二)职称评审、认定等涉及的信息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反馈等操作均须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进行操作,IP地址:http://hljzc.renshenet.org.cn/,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451-87097652、87097653。
(三)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专业知识答辩,答辩合格者方可参评,不参加答辩视为自动放弃评审。
(四)全部材料要用优质、标准的5寸蓝色塑料档案盒封装,材料目录贴于材料盒正面。
(五)严格执行诚信守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业绩成果及相关佐证材料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同时追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发改价格〔2022〕457号),高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300元/人,中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200元/人。
联系人:李伟楠,联系电话:0451-88313097。
附件:1.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
2.流动人员审查表
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呈报材料目录(基本材料)
5.呈报材料目录(业绩成果材料)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