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在2023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2023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已通过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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