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监督检查后处置工作,提升检查后处置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省药监局已出台《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监督检查后处置工作程序(试行)》,并于2023年1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贯彻新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药管〔2023〕26号)要求,更好地推动政策实施,拟在修订完善基础上正式出台《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监督检查后处置工作程序》,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23年9月17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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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监督检查后处置工作程序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