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医保发〔2022〕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统一信息平台招采管理子系统全面落地应用,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原平台”)药品交易功能拟于2023年9月迁移至国家医保统一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新平台”)。为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认证
医药机构(含公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下同)、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通过山东医保公共服务门户(网址:https://pss.ybj.shandong.gov.cn/hallEnter/#/Index)或山东省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门户(网址:http://ggzyjyzx.shandong.gov.cn)登录新平台,已经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的用户可直接登录。尚未在医保服务平台注册的用户,即日起进行用户注册。
医药机构注册后需经相应辖区医保部门审核,各市医保部门要及时完成审核工作;企业注册用户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名称与原平台信息完全一致,则无需审核,注册完成即刻生效,如不一致则需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注册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山东医保公共服务门户机构注册操作指引》。
二、工作要求
(一)医药机构
1.数据核验。各医药机构于2023年8月31日前,登陆新平台,核验院内药品目录及对应配送关系,确保与原平台信息保持一致。各医药机构在新平台上线前可根据各自实际适量备货,避免平台切换期间订单操作不熟练等原因影响药品采购供应。自新平台切换之日起,原平台关停下单功能。
2.应采尽采。原平台采购交易下单功能停用后,全省各统筹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平台采购药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在新平台采购药品。对新平台暂未挂网但临床必需或急需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先行线下采购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二)生产与配送企业
1.数据核验。生产与配送企业于2023年8月31日前登陆新平台,分别核验本企业挂网产品信息及属性和配送关系的准确性,如发现产品信息错漏数据,可通过新平台“疑问反馈”功能提交材料,由技术人员进行处置;配送关系错漏可在“配送关系管理”中重新建立或停用。
2.医保编码匹配。生产企业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医保编码匹配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已取得国家药品医保编码,应在新平台“挂网产品对码维护”中进行核对校验,确保无误;挂网产品医保编码为空的,勾选对码。
(2)尚未取得医保编码的挂网产品,生产企业应尽快在国家医疗保障局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网址:https://code.nhsa.gov.cn)中申请,待数据同步到新平台后尽快进行勾选对码。
(3)对码核验工作结束后,仍无医保编码的产品,新平台将暂停交易;医保编码填报不准确的,一经查实将记录“不当行为”。
三、其他事宜
(一)业务咨询。各医保部门、医药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尽早熟练掌握新平台业务流程和操作,遇到问题及疑问请及时沟通联系。
1.新平台咨询服务功能
新平台“消息通知”模块,支持供需对接、相关问题反馈、通知消息广播,相关操作培训文档可在帮助文档中下载,为提高沟通效率,应优先在新平台内进行沟通交流。
2.平台迁移技术支持咨询
生产企业QQ群:745558030
药品配送企业QQ群:194719937
医疗机构QQ群:756201638
注:一个机构一个对接人入群,需提供新平台账号+机构简称验证信息。
3.平台迁移技术支持电话
13156112029、13156112039、13156112059
4.药品业务咨询电话
0531-51778918、51778919
(二)具体迁移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2:招采子系统操作手册(管理部门、医药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zip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