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在组织第三方成本调查、专家评审论证的基础上,修订和制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了部分可另收费一次性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1、2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驻济省(部)属和军队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根据有关规定,三级公立和军队医疗机构手术类价格可上浮10%,其他公立和军队医疗机构的手术类最高价格按附件所列价格下浮10%-30%执行。附件3为修订的可另收费一次性材料,全省执行。
二、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价格衔接,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附件所列价格。
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按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支付;其中多学科会诊已经专家评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要同步完善支付政策。
四、修订和制定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更新,严格按调整时间执行,并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
五、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4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