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药店通过网上邮寄销售处方药被罚款4000多元

   2020-07-15 2860
核心提示:山东先大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南路店药店非法邮寄、互联网交易处方药61笔,货值金额4813.62元,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山东先大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南路店药店非法邮寄、互联网交易处方药61笔,货值金额4813.62元,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被处罚。

2020年4月26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该药店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提取了该药店在“药房网商城”的店铺订单数据(含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依法查看了药店的进货系统和部分单据。经查,该药店于2020年3月开始通过“药房网商城”销售药品。具体模式为购药人通过“药房网商城”线上提交订单并支付购药款,该药店利用快递将药品邮寄给购药人。如购买处方药,购药人须提供互联网医院开具的电子处方或上传纸质处方照片。截至被依法查处,该药店通过药房网商城共销售处方药61笔,货值金额4813.6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药品经营的资质和相应经营范围,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的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的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时间、方式等具体情况。4.该药店在“药房网商城”店铺的订单数据,证明当事人网上销售处方药的品种、数量、价格等明细信息。5.该药店转让协议,证明刘丽霞为该药店实际经营者,其从2020年3月起经营该药店。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局于2020年6月3日向该药店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药店在收到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规定。

该药店不具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中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该药店改正该行为,给与该药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违法销售处方药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4813.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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