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3〕49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27号)精神,现就2023年度全省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技术三个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省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批的“双肩挑”人员可申报职称,申报时应提供近3年审批手续。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根据《关于公布我省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的通知》(鄂职改办〔2021〕47号)和《关于调整组建部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鄂职改字〔2021〕1号)等要求,本次职称评审范围为省直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正高级和襄阳市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市州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武汉市、宜昌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副高级;襄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药专业副高级;全省各市州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和初级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应参加当地有关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全省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系列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2〕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申报时须由用人单位提供个人聘用合同和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核的《202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1)。未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按无空岗对待;单位有空岗,但有待聘人员的,待聘人员按占岗对待。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都应对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岗位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凡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据《职称评审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追究相关责任。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民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通过本单位推荐逐级申报。民营机构人员需提交本人近一年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保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申报由人事代理机构申报,提交本人近一年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推荐申报。
(四)中央在鄂单位或外省需委托我省代为评审的,按《湖北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五)职称申报的破格、转评由省直主管部门、市州职改办、人事代理机构或用人单位(中央在鄂单位)审核后,报省医药工程高评办复核。
(六)水平能力测试按照合格成绩从当年算起三年有效的规定,2021-2023年度的成绩合格的人员,本次评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岗报考,且水平能力测试的专业、级别应与职称申报评审的专业、级别相一致。申报专业、级别与实际岗位、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七)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的前置条件。
(八)符合《关于做好我省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24号)要求的高层次申报人员,个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认定)申报表》由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经职改部门逐级复核后,提交省医药高评委会评审(认定)。
三、申报方式和途径
2023年度湖北省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任职资格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一) 个人申报
个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入口(网址http://59.175.218.201:8501)注册帐号并进行申报,已注册帐号的可直接登录。登录后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等申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推送至用人单位审核。
(二)推荐审核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通过浏览器访问(网址http://59.175.218.201:8502),用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账号密码登陆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然后按管理权限将申报人申报材料推送到上级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包括个人业绩材料)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应根据相关职能职责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对不符合申报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职称申报材料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职称申报者所在单位是申报材料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是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省直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材料,直接报送省医药工程高评办审核;市州县各单位审核通过的材料逐级报送至市州职改部门审核。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后,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州职改部门应在相应表格栏目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凡省医药工程高评办同意受理材料的,各市州职改办、省直各主管人事部门对报送的纸质材料要进行原件审核、并在相应的复印件上逐一签字、盖章,报省医药工程高评办。审核手续不完整的材料,省医药工程高评办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为规范材料申报工作,请按照《2023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装订目录》(附件2)要求,将报送的证明材料和业绩材料分别进行装订和装袋。凡要求报送的复印件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审验。省直主管部门和各市州职改办已审验签字盖章的,不用带原件到省医药工程高评办审验。未经审验签字盖章的复印件材料,在报送纸质评审材料时,需带原件到省医药工程高评办审验,审验后原件当场退还。
(一)申报材料按以下要求进行
1.《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一式10份。
2.2018-2022年《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登记表》1份。非公有制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二)下列人员另须提交的有关材料
1.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提交证明其原公务员身份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通知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人签字。
2.自由职业人员,提交本人在我省连续一年缴纳社保的证明和确认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有效证明原件。
3.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交用人单位引进、调入文件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人签字。
(三)申报材料用厚实的档案袋装好,在档案袋正面和袋底打印纸条注明申报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申报级别、申报专业、申报类型(正常申报或破格)。
(四)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对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在相应的复印件上逐一盖章、审核人签字。未经盖章、签字的材料高评办不予受理。
(五)评审结束后,所有申报人员评审材料一律不退,请自留原件。
五、有关要求
(一)坚持以德为先的评价导向。申报过程中要坚持诚信承诺和公示制度,每位申报人员必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附件3),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推荐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所有申报材料均应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所有违纪违规行为,将在职称申报系统的诚信体系中加以记载。凡在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对已取得的任职资格予以撤销。
(二)强化审核、推荐和监管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审核、推荐和监督管理责任。用人单位要把好材料审核和推荐的第一道关口,落实好主体责任,严格实行首审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行业主管(职改)部门对推荐、申报的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在推荐、申报、评审过程中,要严肃申报、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放宽条件,降低要求,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在推荐、申报、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省职改办将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并将有关违纪线索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凡在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对已取得的任职资格予以撤销;对审核不严或帮助申报者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关于时间计算。职称评审中所有涉及时间的计算,均以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准。任职资格时间计算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业绩材料时间计算截止到2023年10月12日。
(五)关于单位公示。根据《关于精简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部分申报材料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8〕19号),申报人员在申报中可不提交《单位公示证明》。《单位公示证明》是推荐(用人)单位必经程序,推荐(用人)单位要认真审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履行公示手续和程序,公示结果无异议方可申报推荐。凡推荐(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公示的,出现问题实行倒查追责。
(六)关于学历学位。根据《关于申报职称时不再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8〕22号),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不再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对本人的学历学位信息进行书面承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审核部门通过“证书编号”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chsi.com.cn/)”(简称学信网)上进行查验。2002届以前的高等教育毕业生、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学位人员以及学信网和学位网上无法准确查询的学历学位,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通过本人档案进行学历学位审查,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自由职业者由其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或工作地人社(职改)部门进行学历学位审查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签章。专业技术人员要自觉提供有效学历学位证书,积极配合进行学历查验,对申报人员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推荐单位要严格落实首审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查验、谁负责”,压实审查的主体责任,对于不认真履职,造成假学历参评获取职称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关于聘任年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系列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2〕5号)条件标准中,“取得**任职资格并被累计聘任**职务*年以上”指的是被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达到*年,且现仍聘在岗。聘任时间的计算以聘用文件为依据,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规定执行。
(八)关于转评和晋升。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符合现专业技术岗位能力业绩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专业技术人员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原职称系列(专业)与现申报职称系列(专业)相近、岗位职责相关联的,原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原岗位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和晋升。
(九)关于援藏援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对参加援藏援疆等援助工作,援派期间职称评审重点评价援派专业技术人才屡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援派期间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成果。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教学成果、技术推广等可替代论文要求。参加职称评审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六、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网上材料申报时间:2023年9月14日至10月11日,评委审阅的业绩材料,均以截止时间为准。截止时间后提供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分依据。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网上申报的,申报时间截止后,一律不再开通申报渠道。
纸质材料申报时间:2023年9月14日至10月12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逾期不予受理。
纸质材料申报地址: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科教处(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9号)。
七、评审费用
按照省财政厅鄂财综发〔2011〕32号文件规定,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300元/人、中级为150元/人、初级为60元/人。费用转账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账号:320200590900040898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水果湖支行
缴费时间:2023年9月14日至10月12日17点,逾期请勿缴费。
缴费转账凭证复印件或截图,请随其它评审材料一并提交。
附件:1.202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2.2023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装订目录
3.诚信承诺书
湖北省医药工程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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