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此次专项整治以来,工作人员以明查暗访形式检查零售药店60余家次,通过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发现违规销售处方药品的零售药店20余家。市局将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依法规进行处理。
同时,该局表示,为保证零售药店规范经营处方药常态化,今后该局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欢迎广大群众通过各种形式提供相关线索。
违规销售处方药,现在很敏感
其实,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问题属于行业顽疾,也是监管部门头疼且敏感的问题,尤其在疫情影响下,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在此之前,就出现了这么一起案例,因一家药店不凭处方卖处方药,女孩服药自杀差点没命,全区276家药店受牵连,遭监管部门严管。
当地检察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药房违规出售处方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这个问题很严重。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该院立即向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要求该职能部门开展处方药销售专项督查检查活动,加大药品销售人员专业培训力度,并督促药房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牌。
在经过一轮检查后,今年5月28日,该检察院又和当地职能部门一起,继续对该区276家药店是否落实“处方药必须凭处方购买”情况进行进一步走访调查。
同时,在疫情影响下,零售药店网售渠道彻底打开,相应的也暴露出了诸多的违法问题。对此,今年4月24日,国家药监局针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召开了视频会,要针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展开专项整治。
其中,检查重点就谈到了规范网售处方药行为,涉及未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而销售处方药。
多地发文,规范药店处方药销售行为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但凡监管部门发布疫情防控通知,都会点到处方问题,并要求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这也警醒零售药店,在常态化监管下,药店千万别违规卖处方药。
5月26日,辽宁省印发的“关于做好零售药店退热类药品销售信息登记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明确,“各零售药店在销售退热类药品时,要严格查验身份并进行实名信息登记......涉及处方药品的,必须凭处方销售。”
5月18日,亳州市谯城区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销售发热咳嗽腹泻药品管理的通知”提及,“对购买用于治疗发热、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的顾客,零售药店工作人员要做好“实名制”宣传解释工作,进行实名信息登记,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
5月12日,广东省“关于调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指出,“零售药店(含网上药店)应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落实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管理规定。”
不凭处方卖药,罚款1000到3000元
由于新版《药品管理法》的实行,国家局因此又新修订了“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最新版征求意见稿,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都要被处罚。
1、药品零售企业以买药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销售处方药;未按规定对采购、销售行为进行管理的;或甲类非处方药的或者违反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药品的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2、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指导合理用药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职在岗;未经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处方的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核减其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并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