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药品零售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药品零售企业处罚如下: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和近效期药品台账,做好近效期药品管理和养护,自觉清查过期药品,扎牢禁售禁用过期药品的篱笆。本案及时纠正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该药品零售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药品零售企业处罚如下: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和近效期药品台账,做好近效期药品管理和养护,自觉清查过期药品,扎牢禁售禁用过期药品的篱笆。本案及时纠正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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