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zcfghkjc@163.com。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实施意见》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4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免罚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免罚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起草说明.docx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zcfghkjc@163.com。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实施意见》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4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免罚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免罚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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