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冠疫情后期的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医药代表合规的新闻频繁见诸报端。
近日,一知名大三甲发布《关于严禁在门(急)诊区域接待医药代表的通知》称,因为部分医药代表无视禁止入内的标志,在多个诊室门口聚集,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医院就诊秩序及环境,且易引发门诊患者的不满及投诉,请各位门诊医师拒绝接待并进行劝退。
通知明确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一经查实,针对违反此规定的医药代表,由相关职能部门(药剂科、采供处、医疗设备处等)对这些医药代表所属供应商按医院供应商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日前,中共杭州市萧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公众号“萧山清风”发布:某知名药企原大区经理涉嫌严重违法,根据浙江省监委、杭州市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在接受萧山区监委监察调查。
据业内人士透露,这件事情的起因是某知名药企肿瘤产品线的两位代表在门诊处拍医生处方,被护士长看到并报警将其带走,后面进一步牵扯到了大区经理。目前的处理结果是两位医药代表和大区经理已经提出离职,医院也把该家企业的药停了。
更早之前,据中国医药报报道,南通市某医院保卫处在疫情期间,“捉留”了3位违规人员,当事人分别为某医药公司的经理和2位员工。保卫处人员指出,在院内他们穿着白大褂开展业务,该事件引起医院方重视并通报了涉事企业。
除媒体的关注外,中纪委自4月以来也多次关注医药商业贿赂、带金销售等问题。
6月27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头条文章《观察|如何治理医药领域贿赂顽疾——多方联手受贿行贿一起查》指出,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看,医药领域行贿手段呈现出花样翻新、次数频繁、金额巨大等特点。
通过调查发现,在一些地区,药品“回扣式”销售成了公开的秘密,产品的回扣比例都是提前谈好的。
4月3日,中纪委发布要闻《贩卖医药数据,暗做药代》一文,揭露了一件涉及医药销售人员的统方牟利案。
浙江省某县第一人民医院原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某,最早因为掌握用药信息、新药进院核审及日常采购权力,开始贩卖医院统方数据,并进一步扩大统方版图,直至案发,其非法获取的统方数据覆盖该县10余家公立医院(卫生院),涵盖药品种类达数百种。
就上述情况,有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赛柏蓝表示,新冠疫情期间,多数药企的销售受影响明显,医药代表的业绩压力也较大,目前疫情的影响和缓,部分药企为了完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还调高了下半年的业绩指标,不同于往年的业绩压力可能导致了部分医药代表跨越合规的底线。
医药购销链,牵一发动全身
之所以涉及医药代表的相关合规新闻会引发业内的广泛关注是因为,终端的销售行为往往会传导到供应商、甚至医药工业企业。
比如,去年年底,四川省人民医院官网发布了一则《四川省人民医院关于对违规供应商处理意见的通告》显示,有9家公司因“围猎”医院工作人员,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医院决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约定,立即停止与上述公司合作。还有未支付货款的,延期两年支付。
将上述公司纳入医院采购“黑名单”,永久禁止其参与医院采购。
将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涉案高管等列入“黑名单”,禁止其相关联的公司参与医院采购。一旦发现“黑名单”上人员挂靠其他公司参与医院采购,立即停止与挂靠公司合作、停止付款,并将该挂靠公司纳入“黑名单”。
随着各部门政策力度的加强,医药代表的不合规行为还将给医药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
昨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明确,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国家医保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税违法、不正当价格行为、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在新的招采制度之下,针对医药企业的违规行为,招采机构将根据医药企业的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的投标挂网、暂停供应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
7月24日下午,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也明确,从今年7月开始直到年末,将重点整治医务人员收取回扣、药企违规营销等行为。
比如:
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行为。
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的行为。
严肃查处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在医疗机构内的违规营销行为。
重点检查医疗机构门诊、住院部、药房等区域出现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违规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或信息化手段,对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内部与医务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预警、监测和及时处理。
在《通知》的最后,国家卫健委还强调,除在医院端开展专项整治外,还需要加强药品流通、招标、采购、临床使用等环节的综合治理,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按规定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引导和约束相关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形成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除医保局从招采端建立打击医药贿赂的机制,卫健委从医院使用端加强对于医药购销行为的严查外,更多的国家部门也在就医药购销中的带金销售等问题发布相应的政策文件。
可以说,不合规的医药购销行为对于医药代表个人以及医药企业来说都意味着极大的风险,而且随着体制机制的完善,这种风险还会持续加大,最后引用外资企业常用的一句话,“道路千万条,合规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