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赋权委托协议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馨予,0871-68571923)
(此件公开发布)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许 可 赋 权 委 托 协 议
委托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机关:xxx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决定)》(云政发〔2023〕20号)等文件要求,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委托行政机关)应各开发区和滇中新区需求,将部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赋权委托开发区和滇中新区(受委托机关)实施。
一、委托范围及权限
xxx区结合发展需求,科学评估自身承接能力,自主从《云南省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中选取了赋权事项,编制承接清单,承接相应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和审批发证权限。
具体委托事项范围详见附件《xxx区承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二、委托有关事项
(一)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二)委托机关在审批评审经费、专家资源共享、业务技能培训、审批系统使用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受委托机关要规范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确保“接得住”,按照统一的规范、文书、程序及途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高审批效率;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得“批而不管”,确保“管得住、管得好”。
(三)委托行政机关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对委托的行政许可内容以及相关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受委托机关应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并主动、及时公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信息。
(四)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使委托权,或者不履行委托职责的,委托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超过委托权限或违规实施许可,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国家赔偿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有关委托事项于2024年1月1日实施。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机关(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开发区和滇中新区承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昆明 | 昭通市 | 玉溪市 | 楚雄州 | 德宏州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 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昆明综合保税区 |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 滇中新区 | 云南宜良产业园区 | 云南数字经济开发区 | 云南七甸产业园区 | 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 水富经济技术开发区 | 易门产业园区 | 华宁产业园区 | 楚雄高新区 | 禄丰产业园区 | 牟定产业园区 | 盈江产业园区 | 姐告边贸区 | 畹町边合区 | 瑞丽边合区 | ||||
71 | 省药监局 |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 省药监局 |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 | √ | √ | √ | ||||||||||||||||||
73 | 省药监局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 |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 省药监局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