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3年11月27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琼药监罚催〔2023〕3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内容是: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琼药监罚〔2023〕7号)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处五十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琼药监罚催〔2023〕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98-66832621、66819453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海大道53号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