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支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稳定药品市场秩序相关工作。
二、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三、销售药品时,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标示药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四、明码标价应当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药品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五、开展药品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六、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七、药品经销企业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药品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药品价格过高上涨;
(三)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药品,推动其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药品经销企业要认真对照本《行政指导书》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加强价格自律,主动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药品市场价格动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将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