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具备省药监局(赣药监药品经营〔2019〕5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单体药店),可向属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樟树药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开展远程审方服务。
按照有关规定,江西省零售药店申请执业药师远程审方,需满足以下要求:
1、开展试点的药品经营企业应设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设施设备。
2、原则上100家门店以内的,远程审方执业药师不少于4人,每增加20家门店,增加1名执业药师。
3、要使用专业化远程审方管理软件,做好远程审方数据留存工作,其中电子处方数据留存期限同纸质处方,远程审方影像资料留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4、远程审方管理软件应为药品监管部门开放数据端口和提供远程监管便利。
与此同时,江西省药监局再次强调,执业药师远程审方仅作为驻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的补充,不能完全替代驻店执业药师,也不得以此降低药品经营企业开办条件。
此外,江西省零售药店申请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还有三点需要注意:
第一,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采用远程审方的形式进行处方审核;
第二,单体药店建立的远程审方平台服务范围限于本县(市、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建立的远程审方平台原则上为本设区市辖区内本企业设立的连锁门店、其他药品经营企业提供服务;如需为本企业跨地市设立的连锁门店服务的,应先经连锁门店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后,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批准。
无执业药师在岗会限制经营范围
对于执业药师远程药事,剧情反转很大。由于央视的曝光,去年一年国家全面整治“挂证”执业药师,为杜绝“挂证”,缓解零售药店药师配备压力,各地相继出台了远程药事试行规定,由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暂代执业药师在岗。
然而,在去年年底,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一则发文,让整个局面开始反转。该发文谈到,赞成推进远程审方等信息技术以辅助、补充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但不应替代执业药师在岗执业。
在此之后,多地发文,对执业药师远程药事进行新规范。其中,云南昆明在今年就谈到,在主城区的药店无论如何都需要配备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非临床医疗)以上人员。如果不按照要求配备,则只能卖乙类非处方药了。
(图片内容:昆明市的具体要求)
远程药事可节省企业人力成本
那么,既然零售药店还是需要配备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那么远程药事意义何在呢?
要知道,按照国家要求,营业时,零售药店必须要有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正常情况下,零售药店要满足营业时都有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每家至少需要配备2名执业药师。
如果零售药店采取远程药事的方式,那么每家药店就不用配备那么多执业药师了,一定条件下,远程药事能作为执业药师不能在岗时的有效补充。
从节省企业人力成本的角度来看,在满足国家要求的情况下,通过远程药事,一家药店现在只需配备一名执业药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