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和经营范围表述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4-02-01 山西省药监局huamei1600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4 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2024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4 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2024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新的许可证编号编码规则和经营范围表述,现将山西省贯彻落实新法规有关许可要求通告如下:

一、许可证编号编码规则。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为“晋+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编码规则按照《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许可证编号地区代码前三位能确定为单个设区的市的,第四位调整码编制为0;如出现多个设区的市共用情形,第四位调整码从a开始,依次进行编制。许可证编号顺序号应当在确定省份简称、分类代码、地区代码后,分别从00001开始编制。

二、药品经营范围表述。山西省内药品经营企业统一核减“中药材、抗生素、生化药品”经营范围;“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规范表述为“化学药”,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原料药的,在“化学药”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规范表述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精神药品”、“精神药品(限二类)”规范表述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药品批发企业规范表述为“生物制品”,药品零售企业“规范表述为“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经营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在“生物制品”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

药品零售企业增加“肽类激素(仅限胰岛素)”表述;经营罂粟壳中药饮片、毒性中药饮片等,应当在“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在经营范围项下分别予以标注,如“生物制品(含冷藏、冷冻药品)”,“化学药(含冷藏药品)”。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范围核定参照药品零售企业执行。现有的其他经营范围表述不变。

三、自2024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重新审查发证、变更业务的,按新规则执行。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单独申请换发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也可与变更、重新审查发证、补发等合并办理,领取新版许可证,换发新证时需回收旧版纸质证书。发放、使用电子证书的地区,电子证书样式应当与新版纸质证书样式保持一致。

四、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办法》要求,按规定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重新审查发证、变更、注销、撤销、吊销等工作。

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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