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4 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2024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新的许可证编号编码规则和经营范围表述,现将山西省贯彻落实新法规有关许可要求通告如下:
一、许可证编号编码规则。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为“晋+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编码规则按照《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许可证编号地区代码前三位能确定为单个设区的市的,第四位调整码编制为0;如出现多个设区的市共用情形,第四位调整码从a开始,依次进行编制。许可证编号顺序号应当在确定省份简称、分类代码、地区代码后,分别从00001开始编制。
二、药品经营范围表述。山西省内药品经营企业统一核减“中药材、抗生素、生化药品”经营范围;“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规范表述为“化学药”,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原料药的,在“化学药”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规范表述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精神药品”、“精神药品(限二类)”规范表述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药品批发企业规范表述为“生物制品”,药品零售企业“规范表述为“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经营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在“生物制品”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
药品零售企业增加“肽类激素(仅限胰岛素)”表述;经营罂粟壳中药饮片、毒性中药饮片等,应当在“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在经营范围项下分别予以标注,如“生物制品(含冷藏、冷冻药品)”,“化学药(含冷藏药品)”。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范围核定参照药品零售企业执行。现有的其他经营范围表述不变。
三、自2024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重新审查发证、变更业务的,按新规则执行。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单独申请换发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也可与变更、重新审查发证、补发等合并办理,领取新版许可证,换发新证时需回收旧版纸质证书。发放、使用电子证书的地区,电子证书样式应当与新版纸质证书样式保持一致。
四、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办法》要求,按规定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重新审查发证、变更、注销、撤销、吊销等工作。
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