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海南省药品查验中心,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换证行为,确保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顺利换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按照风险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现就我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药品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省药监局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省局行政审批办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依法受理,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以下简称GSP符合性检查)的,依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转省药品查验中心组织开展GSP符合性检查。对于免于现场检查的,在对企业申报资料审查合格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行政审批办暂停受理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需进行现场检查:
(一)上次换发证签发日期至今,因违法行为受到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上次换发证签发日期至今,发生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
(三)经营范围含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的企业和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
(四)从事疫苗委托储存和运输的企业。
(五)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
(六)企业被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列入黑名单、失信名单等负面清单的。
四、企业不存在上述情形,并在申请换发证之日(以受理时间为准)前一年内接受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符合性检查,且结论为符合规范,并符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可免于现场检查,在对企业申报资料审查合格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新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五、对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经营,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许可后,方可继续经营;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证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不得继续开展药品经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一)企业存在违规申报、故意瞒报、弄虚作假等情形
的;
(二)现场检查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且未按期整改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换证的情形。
七、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由发证机关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免于现场检查自查表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局行政审批办,省局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