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相关要求,近日,宁夏药监局、市场监管厅、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全区深入推进药品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细则(试行)》,首次建立我区药品医疗器械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部署4方面15项重点任务,明确3个部门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为进一步提升药品领域综合监管质效,助推我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一是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全面落实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梳理完善监管事项,明确相关责任部门,编制跨部门事项清单并保障及时动态更新,推动监管事项“四级四同”标准化;建立综合监管对象名录库,全面梳理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录并分类标注,实行标签化管理;组织各市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示范,实施“一业一查”制度,制定联合检查一次性明示事项。
二是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方式。深化跨部门联合专项检查,建立工作机制协调小组,全面落实风险会商机制,推进监管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明确药品经营企业联合检查原则,并将专项检查分为年度计划内检查和有因检查,由市县合理确定重点检查内容、检查对象及覆盖率;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及区局“阳光药店”平台系统,开展线上非现场监管,提升数据分析、风险预警能力,快速有效协同处置问题隐患。
三是构建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格局。加强对基层部门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建立监管资源统筹调配机制,对异地行政执法及时协调开展跨区域监管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联动,全面落实“两法”衔接制度,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及时出具认定意见及检验结论,依法做好药品领域涉刑案件移送。
四是强化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归集和共享,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药品智慧监管、医保信息等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自动归集和共享;持续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企业电子信用档案,强化信用联合惩戒,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相关企业及人员进行惩戒并公示,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下一步,宁夏药监局将以深入实施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为抓手,指导各市县局加快推进《方案》安排部署的各项综合监管工作,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扩大监管改革成效,争取在药品医疗器械领域更多事项、更大范围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用药用械安全,助力我区药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