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3〕26号)文件精神,省局组织对《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闽药监规〔2022〕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查机构应当按照修订后的《<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统一工作标准,细化工作要求,优化工作程序,依法依规依职责组织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检查,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落实药品质量安全责任。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做好本《实施细则》的培训宣贯工作,将《实施细则》及时纳入药品检查员培训内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配合做好药品检查工作。
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闽药监规〔2022〕2号)废止。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