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以下简称“京津冀”)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区域实际,共同起草了《关于京津冀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提出意见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于2024年4月30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68186653@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京津冀实施办法有关事宜反馈”。
联系人:倪利根;联系电话:0311-83720116
附件:
1.关于京津冀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