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叮当智慧药房(北京)有限公司被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罚款80000元。为获取某网络平台的活动补贴,当事人将“叮当快药”销售的[达菲]磷酸奥司他韦胶囊的标示价格从253元/盒提高至328.90元/盒后,开展达菲直减75.90元促销活动,促销后消费者购买一盒的价格仍为253元。该行为属于通过虚假减价的方式销售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市监处罚〔2024〕81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叮当智慧药房(北京)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76504788X6 |
工商注册号 | 110106007281912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汪献忠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管理北京地区叮当快药门店在某网络平台的销售业务。2023年11月27日,为获取该平台的活动补贴,当事人将在该平台销售的[达菲]磷酸奥司他韦胶囊(厂商: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规格:75mg*10粒,以下简称达菲)的标示价格从253元/盒提高至328.90元/盒,每盒提高75.90元,并以调高后的价格作为减价的计算基准,于同日在该平台开展达菲直减75.90元促销活动,参加直减促销后,消费者购买一盒达菲的价格仍为253元。 当事人没有合理理由,在商品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将调高后的价格作为减价的计算基准开展促销活动,该行为属于通过虚假减价的方式销售商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公布)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20公布)第七条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8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8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2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0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6-27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4/03/28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