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显示,山西省将采取与天津和陕西等 14 省联盟采购目录及价格全面联动方式进行参考价挂网,对挂网药品目录及价格联动信息由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适时动态联动更新。
药品。将天津市药械采购平台“药品基准价挂网采购目录”在山西省平台挂网,同步联动天津挂网基准价作为山西省平台药品参考价。
医用耗材。将陕西联盟医用耗材限价采购目录作为山西省平台医用耗材采购目录,同步联动采购限价价格作为山西省医用耗材参考价。
同时,对山西省平台挂网的已列入国家及山西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及医用耗材,同通用名同剂型的所有未中选规格(包装)药品,以及同类别(名称)、同效用或临床相同使用目的的未中选医用耗材,列入监测挂网目录,由企业自行填报挂网价,企业报价不得高于全国所有省级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中标)价(企业申报日期的挂网价)。山西省平台对列入监测挂网的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测。
在省级联盟和招采大数据之下,省级平台价格联动也是大势所趋,企业对全国各级市场招采报价策略都需要慎重考虑。
以下是《通知》原文: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省际动态联动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我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与“京津冀”及陕西等14省份联盟协同联动,进一步实现省际联盟采购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探索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降低药品及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省医保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省际动态联动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8月2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1.电子邮箱:sxyyjgzbcg2018@163.com,请在邮件中注明“药品耗材挂网采购征求意见”字样。
2.通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丽华大厦B座8层(邮政编码030021),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0351-6819608,请在信封上注明“药品耗材挂网采购征求意见”字样。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省际动态联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与“京津冀”及陕西等14省份联盟协同联动,进一步实现省际联盟采购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更好发挥联盟采购优势,探索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降低药品及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省际动态联动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是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的主体,均须在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上阳光采购、公开交易。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自愿参加。
二、挂网范围
药品及医用耗材网上采购范围以满足临床治疗使用需求为主,经国家法定药品、医用耗材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及医用耗材(含诊断试剂)均可在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平台挂网采购或备案采购。其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采购。
三、实行分类挂网
(一)集中带量(谈判)品种挂网
国家及省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省平台按照中选或谈判价格挂网。各市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同步在省平台挂网。
(二)参考价挂网。
采取与天津和陕西等14省联盟采购目录及价格全面联动方式进行参考价挂网。目录及价格联动信息由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适时动态联动更新。
1.药品。将天津市药械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天津平台”)“药品基准价挂网采购目录”在我省平台挂网,同步联动天津挂网基准价作为我省平台药品参考价。
2.医用耗材。将陕西联盟医用耗材限价采购目录作为我省平台医用耗材采购目录,同步联动采购限价价格作为我省医用耗材参考价。
(三)监测挂网
1.将天津平台“药品监测挂网采购目录”内药品及原在我省平台挂网而天津平台未挂网的药品,列入我省监测挂网范围,省平台不提供价格信息。在我省平台与天津平台信息联动更新时,对调入天津基准价挂网目录内药品相应调入我省参考价挂网目录。
2.对省平台挂网的已列入国家及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及医用耗材,同通用名同剂型的所有未中选规格(包装)药品,以及同类别(名称)、同效用或临床相同使用目的的未中选医用耗材,列入监测挂网目录,由企业自行填报挂网价,企业报价不得高于全国所有省级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中标)价(企业申报日期的挂网价)。省平台对列入监测挂网的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测。
3.对医疗机构采购金额较大,暂不宜进行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及省级集中带量采购流标品种,列入监测挂网目录,省平台对其采购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测,按月公开通报,并报送相关部门。
(四)鼓励企业主动降低产品价格。
已在省平台挂网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申请降价的,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由省药械采购中心审核,限时一周内办结。
四、实行分类采购
(一)挂网价采购。
对于国家及我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再议价。各市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由所属联盟医疗机构按挂网价采购,不再议价。
(二)议价采购。
对于列入参考价挂网、监测挂网的药品及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历史采购价、采购数量及周边省份药品及医用耗材现行交易价格与供货企业合理议定成交价格,原则上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同企业挂网参考价及本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且需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价格不得高于相应的国家谈判药品价格。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其相应的原研药、参比制剂,以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下简称“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价格。
鼓励医疗集团以及医疗机构组团议价采购,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有效降低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
(三)备案采购。
我省平台未挂网但医疗机构临床或科研必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在完成院内审批手续后在省平台自主进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按照议价采购办法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情况的临床急需药品和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后补办网上备案采购手续,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四)议价提醒和监管。
省平台对议价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价实行动态监测和比对分析,对医疗机构的议价结果进行“红、黄、蓝”价格提醒、预警。对出现议价结果红色区域占比大、采购价格较高的医疗机构,按季度进行公开通报、提醒和预警。
五、建立药品及医用耗材退出机制
(一)集中带量(谈判)药品及医用耗材,中选生产企业在履约周期内原则上不得撤销挂网资格。如因国家原料管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无法满足临床需求,申请撤销挂网资格的,按谈判或集中采购组织者相关规定办理。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国家及我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在履约周期结束后,生产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撤销挂网或继续挂网。
(二)对于议价挂网药品及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供应而提出撤网申请的,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由省药械采购中心审核后,予以撤销挂网。撤网后两年内不接受该产品再次挂网。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药品及医用耗材由省平台予以撤销挂网:国家和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退市产品,批准文件失效、被吊销GMP证书、有严重不良反应的产品,企业在生产经营、带量采购及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产品。撤网后两年内不接受该产品再次挂网。
六、加强阳光采购平台信息管理
(一)完善平台产品信息。省平台对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等产品属性进行标注,供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
(二)全面实施国家药品及医用耗材编码标准。全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药品及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标准,推进国家药品、医用耗材编码标准在挂网、采购、流通、使用、结算、监管等领域的应用,实现采购平台、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以及供货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
(三)强化平台监管监测功能。加快推进省平台与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系统或HIS系统直接对接,完善对药品、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使用的全链条监管。加强省平台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数据的监测分析,为精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七、实行医保支付标准协同
医保目录内药品、耗材,原则上根据省平台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进行联动调整。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原则上医保基金依据实际采购价格按规定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高出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公立医疗机构、其他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一)国家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耗材,以及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以中选或谈判价格为支付标准。集中带量采购未中选品种,按照带量采购相关规则相应调整支付标准;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在不高于谈判药品支付标准的前提下,参照省平台参考价确定支付标准。
(二)参考价挂网品种,根据医疗机构在省平台参考价确定支付标准。
(三)监测挂网采购和备案采购品种,比对同通用名(剂型)本企业药品参照差比价规则计算的价格、其他企业最低价格,取其低者为支付标准。
(四)国家和我省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五)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的部分药品(城乡居民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等),在相应渠道支付时对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实行相同的医保支付标准。
(六)对同通用名且剂型、规格相同的药品,以及同类别(名称)、同效用的耗材,试行相同的医保支付标准。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基础上,使用价格较低的药品和耗材。
八、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一)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我省药品、医用耗材挂网、采购、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和考核,考核和评价结果同医保定点协议、公立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等内容挂钩。医保部门要加强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日常监管,数据监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失信惩戒和退出制度。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网上阳光采购及临床使用情况的监管,强化对监测挂网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监管,对出现议价结果红色区域占比大、采购价格较高的医疗机构,及时进行约谈警示,确保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使用规范合理。药监部门要加强药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二)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升省平台服务功能,建立公开透明的申述、质疑、纠错及价格联动机制,做好平台交易数据的监测、分析、统计、汇总等工作,并将相关监测情况及时上报省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监管工作及政策制定提供支持。
(三)明确企业诚信履约责任,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企业失信惩戒管理制度。挂网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因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承担完全责任。对生产经营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不如实申报价格、相互串通报价、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和配送等行为,一经查实,暂停该产品的挂网资格;出现质量问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发生经司法、纪检、审计等部门查处的商业贿赂等行为,取消该产品的挂网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在省药械采购网进行公告,且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四)各医疗机构作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使用主体,要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优先选择采购使用集中带量中选产品和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医保目录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等质量安全有效、价格适宜的产品。要按照购销协议或采购合同约定与供货企业及时结算货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促进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有效降低。
省药械采购平台原中标产品及挂网产品信息在本通知正式执行日起同时终止,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