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宣判:药店董事长判处15年 罚款400万

   2020-08-25 1170
核心提示:据北京头条客户端消息,8月21日,知名药店卖假口罩案迎来终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3人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于今年6
 据北京头条客户端消息,8月21日,知名药店卖假口罩案迎来终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3人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于今年6月19日,北京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追缴3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30余万元。

三被告均表示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李某和罗某某的主要上诉意见是,其不知道涉案口罩为假冒伪劣产品。李某某对一审判定不持异议,认为量刑过重。

北京三中院认为,李某、李某某、罗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400余万元,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某、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减轻处罚。

对于李某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根据李某某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已对其依法减轻处罚,二审期间要求再予从轻,缺乏法律依据,故对李某某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北京三中院裁定驳回李某、李某某、罗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顾:全因售假口罩引起

2020年1月21日至1月26日,国内新冠疫情期间,知名药店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李某,授意其在山西医药企业系统工作的亲戚李某某,以及李某某的同学罗某某,以低价从山东潍坊高密市的一个体商贩仪新宇处购买了标注为“3M”字样的口罩50万余只,然后高价对外出售。

后经3M公司及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机构鉴定,上述口罩为假冒3M品牌口罩,且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其所标识的标准要求。

1月30日至2月1日,李某、李某某、罗某某先后被警方查获归案。

2月10日,李某等人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月2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月25日,李某3人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罪名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假药,都要严查严惩

从知名药店董事长售假被严惩的案例来看,有关部门对制售假行为深恶痛疾,特别是口罩、防疫品、药品等特殊品。

据国家药监局消息,2020年1月至7月,全国共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劣药案件3023件,货值金额2760.3万元,罚款4821.9万元,吊销许可证22件,移送司法机关61件。案件涉及原料药、化学药品等各类药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是非常严格的。就在最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詹某、贺某虎等7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被告人詹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二万元;被告人贺某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九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贺某虎、詹某、李某点、常某辉、董某芹、詹某龙、詹某梅利用淘宝网店、拼多多网店以及直接向他人销售“骨康蝮蛇木瓜胶囊”、“骨刺木瓜乌蛇胶囊”、“壮骨王蝮蛇黄精胶囊”、“灵芝百合胶囊”、“蟲草鹿骨丸”等假药,其中,贺某虎和詹某还曾向其他被告人出售假药。

经统计,被告人贺某虎销售假药342387.21元,被告人詹某销售假药558466.94元,被告人李某点销售假药364559.9元,被告人常某辉销售假药212285.4元,被告人董某芹销售假药42316.73元,被告人詹某龙销售假药19879.7元,被告人詹某梅销售假药15587.7元。

经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骨康蝮蛇木瓜胶囊”、“骨刺木瓜乌蛇胶囊”、“壮骨王蝮蛇黄精胶囊”、“灵芝百合胶囊”、“蟲草鹿骨丸”等均为假药。

卖假药最低罚150万,且处罚到人

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  |  营业执照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备案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招商入驻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鲁ICP备20008428号  |  鲁公网安备 371526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