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2024年第23号)
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工作要求,加强对省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提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根据省药监局重点工作部署,决定对我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各方落实责任,保证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受试者安全和权益,严厉打击临床试验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临床试验质量和效率,切实从源头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检查范围及依据
(一)检查范围:我省已在国家药监局“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专业。
(二)检查依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试行)》。
三、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月底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改阶段
2024年6月15日前,省内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自查自改,自查内容包括:
1.机构总体建设情况;
2.机构执行GCP情况;
3.近3年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4.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情况;
5.在研试验项目运行及管理情况。
(二)集中检查阶段
6月20日~12月31日,省药监局组织检查组对省内备案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今年已进行检查的机构可除外)。按照《黑龙江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试行)》,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在研项目等形式对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医学伦理委员会、临床试验专业、设备设施、研究人员、质量管理、药品管理、资料管理、培训情况、风险控制机制等开展全面检查。
对不符合备案要求或GCP规定的试验机构、试验专业依法处理。
(三)工作总结阶段
2025年1月1日~1月31日,省药监局对此次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剖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风险隐患,对下步药物临床试验监管工作提出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落实责任,按照GCP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查找原因,制定有效的预防和整改措施,确保试验过程持续合法合规、数据真实可靠。
各备案机构请于6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加盖机构公章(PDF版)报省药监局工作邮箱。
联系人:省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刘丽
电话:0451-88313117
邮箱:hljsgcp@163.com
附件:**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自查报告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