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根据相关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在2024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我局已在备案平台出具责令整改意见,相关备案人应当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将取消备案。取消备案的,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请相关备案人尽快完成年度报告整改工作,不再生产的,应当于2024年6月30日前主动注销备案,可在平台内申请注销备案产品或向我局提交注销备案产品书面申请。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特此通告。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