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医保中心函〔2024〕11号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医疗保险新增医药机构协议定点工作的通知》(鲁医保中心发〔2024〕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评估、结果公示,确定增加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溪山居社区卫生服务站等3家医疗机构为省直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
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省直医保服务协议,规范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