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药监局高度重视医疗器械运输、贮存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先后发布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有效实施,规范四川、重庆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川渝地区)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四川省药监局会同重庆市药监局起草了《关于推进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依据《关于印发川渝市场监管推进次区域发展合作事项清单(2023—2025年)的通知》精神,四川省药监局与重庆市药监局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在对部分省以及川渝两地医疗器械运输、贮存行业和监管现状进行调研,并征求了四川省部分市级市监局、重庆市部分区级市监局及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四川省药监局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仓储条件与多仓协同和监督检查五个部分。《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基础上,细化了以下内容。
(一)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运输、贮存服务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之一,企业从事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经营活动,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许可备案。
(二)仓储条件
四川省药监局组织调研收集了川渝地区和15省(市)相关情况。据统计,川渝地区含专门从事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经营方式的企业57家,其中库房面积(单位:平方米,下同)3000及以上42家(5000及以上24家),占比74%,3000以下15家,仅占26%。江苏、广西等15省(市)对专门从事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做出库房面积要求,其中5000及以上的5省(市),3000-5000(不含)的7省(市),小于3000的3省(市)。综上,为促进行业的规范、高质量发展,参考各省(市)要求并结合川渝实际,《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专门从事医疗器械运输、贮存企业的医疗器械库房面积统一为不小于3000平方米。
(三)库房增设
为了有效提高企业经营效率,鼓励企业通过异地设库构建区域协同物流管理模式,结合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等因素,《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异地增设库房面积由现行要求的2000平方米降低为300平方米。
(四)多仓协同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增加了多仓协同的表述。为提高企业运营效率,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意见(征求意见稿)》允许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整合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仓储和运输资源,协同开展医疗器械采购、查验、贮存、运输等活动。鉴于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经营特点,协同库房需用于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应满足本意见中增设库房的要求。
(五)监督检查
为了保障公众依法获取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相关信息,提高行业和监管透明度,构建川渝医疗器械一体化监管模式,《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公布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相关信息,并细化明确了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许可和监管事项。
(六)其它事项
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核发、延续或变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