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指出,有8类药不得纳入目录。具体如下:
1、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2、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3、保健药品;
4、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5、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6、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7、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8、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如果不能纳入目录,这也意味着这8类药医保不予报销,简单的理解就是,零售药店不能使用医保卡刷卡销售了。
医保个人账户,禁刷保健品
就在最近,国家医保局关于《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要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按照规定,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
但是,医保个人账号的使用范围相应的也有所放开。根据征求意见稿,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大批药,要被调出医保
此外,按照《办法》,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因素涉及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
按照《办法》要求,《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1、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2、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3、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4、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5、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1、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2、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3、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与此同时,国家医保局三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要逐步统一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建立谈判药品落实情况监测机制,制定各省增补品种三年消化方案。
按要求,地方增补医保目录中的品种,要求在3年之内分批调出目录,3年清理品种的比例分别为40%、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