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9月1日至9月7日,共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意见及理由,可以通过邮件(盖章扫描或签字件)、传真反馈至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根据征求意见稿:
一、云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第一批)按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由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制定或者授权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限为两年。
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制定的试行价格为最高限价,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授权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情况依法合理制定或调整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互联网会诊费”、“互联网病理会诊费”由邀请方按照受邀方的收费标准向患者收取费用,分配比例自行协商。
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附件2所列“远程会诊”、“远程胎心监护”,以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远程可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1662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远程会诊特需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3〕133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云价收费〔2018〕140号)等涉及“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批具体项目及试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