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天钢气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2834458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张纪星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的天津天钢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张纪星,经查询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1月31日经核准将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张纪星。《药品生产许可证》显示法定代表人为***,自《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核准变更为张纪星至检查当天已过3个月29天。执法人员现场打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变更信息,当事人现场确认,我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9日对天津天钢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纪星委托的*** 就当事人上述行为进行调查询问,*** 如实说明情况,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确认。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天津天钢气体有限公司系本市药品生产企业,于2024年1月31日经核准将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张纪星,《药品生产许可证》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核准变更后三十日内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笔录、对***的询问笔录、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当事人变更《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信息截图;4.当事人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