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三办)罚〔2024〕12号

   2024-07-23 天津市药监局huamei590
核心提示:当事人:天津天钢气体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2834458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

当事人:天津天钢气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2834458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

法定代表人:张纪星

身份证件号码:***


202452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的天津天钢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张纪星,经查询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于2024131日经核准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张纪星。《药品生产许可证》显示法定代表人为***,自《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核准变更为张纪星至检查当天已过3个月29天。执法人员现场打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变更信息,当事人现场确认,我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于2024529日对天津天钢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纪星委托的*** 就当事人上述行为进行调查询问,*** 如实说明情况,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确认。我局于20246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天津天钢气体有限公司系本市药品生产企业,2024131日经核准将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张纪星,药品生产许可证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核准变更后三十日内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笔录、对***询问笔录、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当事人变更《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信息截图;4.当事人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

我局于20246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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