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五办)罚〔 2024〕 14号

   2024-08-20 天津市药监局huamei290
核心提示:没收违法所得2273.44元;没收“三仕达卸妆湿巾50片”4180盒、“50片卸妆棉纸卡”350个;并处70000元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
  1. 没收违法所得2273.44元;

  2. 没收“三仕达卸妆湿巾50片”4180盒、50片卸妆棉纸卡”350个;

  3. 并处7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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