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等法律、规章、规范、文件要求,持续推动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和使用,积极发挥执业药师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对下列文件部分条款停止执行,现通告如下:
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具体举措的通知》(皖药监流通秘〔2019〕105号)第2、3、6、8、9项。
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皖药监流通秘〔2021〕26号)第(三)项。
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药监局将根据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发布情况,及时优化调整相关政策文件。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