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已于2024年9月9日,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29年10月14日,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 年12月15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宁药监规发[2021] 4号)自2024年10月15日废止。
附件: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 [2024] 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